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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殘障
1.定義
殘障(HANDICAP)是指因身心的缺陷以致無法完成日常的活動或預期的成就,其常伴隨以下一種或多種障礙:智能障礙、視力障礙、聽力障礙、語言障礙、肢體障礙、心理精神疾病、神經系統疾病、心肺或其他組織器官的疾病。
2.發生率
殘障者佔人口百分率:
國內統計為1.5%,國外為5-10%。
故估計台灣地區的殘障人口,以2100萬人推算,最少有30萬人,或105萬到210萬人。
目前台灣地區,公私立殘障教養機構學校服務名額,約只有28000名容量。
3.常見的殘障病因
A.依發生時間先後的病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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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遺傳因素: |
染色體異常、基因異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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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先天因素: |
感染、缺氧、營養不良、中毒、先天性代謝性疾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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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周產因素: |
缺氧(難產、出血、麻醉……)高膽素血症、外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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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後天因素: |
缺氧(窒息、出血、麻醉……)感染、外傷、營養不良、環境不良。 |
B.依殘障種類分的病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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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智障: |
腦傷、唐氏症、呆小症、結節。性腦硬化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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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肢障: |
腦性麻痺、小兒麻痺、肢體傷害、進行性肌肉痿縮症、骨化不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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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視障: |
視神經痿縮症、先天性白內障、脈絡膜視網膜退化症、晶體後纖維增。生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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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聽障: |
遺傳性耳聾、先天感染性耳聾、藥物毒性、中耳炎、腦傷腦炎後遺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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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.行為障礙: |
自閉症、多動症。 |
4.殘障就是機能的限制
機能的內涵
1. 健康的身體生理………………健康
2. 認知的辨向能力………………智能
3. 移動的能力……………………活動
4. 操作的能力………………自理機能
5. 溝通的人際契合……… 語言 社交
6. 自足的經濟供給………………就業
機能的程度
5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最佳
4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自立
3……………… 部份自立(>50%自立)
2……………… 部分依賴(>50%依賴)
1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完全依賴
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死亡
5.殘障的分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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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障福利法 |
特殊教育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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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視覺障礙 |
1.智能不足 約4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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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 |
2.視覺障礙 約4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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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|
3.聽覺障礙 約4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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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肢體障礙 |
4.語言障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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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智能障礙 |
5.肢體障礙 約37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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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多重障礙 |
6.身體病弱 約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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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|
7.性格異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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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顏面傷殘 |
8.行為異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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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植物人、老年癡呆症 |
9.學習障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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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自閉症 |
10.多重障礙 約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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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殘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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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認識殘障孩子的現況
1.身體方面—肢體畸形,如:駝背、脊柱側彎、手足攣縮畸形、扁平足、關節活動異常、肌張力異常、肌力低下、運動(粗動作、細動作)發展遲緩、異常動作、生活自理能力障礙。
其他的病症:內臟疾病、癲癇、斜視、弱視、重聽、蛀牙、感冒、肺炎、便秘、皮膚病、營養不足或過剩、易於感染。
2.心理方面一心理精神問題
a.心智發展遲锾,智能障礙。
其特徵為:知覺概念零散、概念具象貧乏、注意力易分散、記憶短暫殘缺、推理簡單直覺、缺乏想像力及創造力。
b.行為表達異常
其特徵為:意志薄弱、情緒單調或極端、行為常有退縮、衝動、任性(自我為中心)、依賴(無主見)、社交行為不良、溝通障礙等。
7. 殘障者的需要
就醫、就養、就學、就業。
8. 常用的治療方法
1.藥物:肌肉鬆弛劑、抗癲癇劑、意識興奮劑。
2.手術:畸形矯治、斜視矯治。
3.輔助器材:眼鏡、助聽器、助行器、輪椅、支架、特殊座椅、……等。
4.特殊訓練與輔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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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肢體照顧 |
6.行為矯治 |
11.職能訓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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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感官刺激 |
7.溝通訓練 |
12.就業輔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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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運動訓練 |
8.自理訓練 |
13.家庭輔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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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操作訓練 |
9.休閒訓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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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啟智教育 |
10.社交訓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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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台灣區殘障者能利用的資源
A.台灣特殊教育機構:(民國89年統計)
全部學生人數統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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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計 |
直轄市立 |
省立 |
私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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啟明 |
啟聰 |
啟智 |
特殊
學校 |
啟明 |
啟聰 |
仁愛 |
啟智 |
特殊
學校 |
啟明 |
啟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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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數 |
23 |
1 |
1 |
3 |
1 |
1 |
2 |
1 |
6 |
5 |
1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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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數 |
5697 |
118 |
369 |
983 |
165 |
177 |
628 |
390 |
2390 |
301 |
160 |
16 |
b.殘障福利機構:(民國83年統計)101所 名額 7600人
B.法令資源:
1.殘障者醫療復建重建養護及教育費用補助辦法
2.殘障者健康保險法
3.內政部獎助辦理殘障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
4.殘障學生、殘障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要點
5.教育部八十學年度 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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